I、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II、单方面的以及不具备法律资质的民间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无效。
单方面的亲子鉴定,在法庭上很容易就会被对方质疑并被对方所推翻,夫妻双发私下是可以去做亲子鉴定的,但是法律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III、有效的亲子鉴定结果必须是由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供的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