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
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伤病关系鉴定 诈病和诈伤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活体年龄鉴定 男性性功能评定 听觉功能评定 视觉功能评定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后期医疗费评定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误工和护理及营养时限评定 治疗时限评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重伤: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依据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轻伤: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依据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

轻微伤: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依据GA/T 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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