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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医疗过错鉴定制度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应尽快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村党委书记章联生代表近日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建议。
  处理医疗纠纷出现“二元化”现象
  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这一条例为正确处理医疗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章联生同时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许多缺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未包括全部的医疗民事侵权范围,不能提供全面具体的处理全部医疗争议的法律规范。”章联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下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被人为地分为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和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两类,由此造成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上出现“二元化”现象。存在二元的法律适用规范,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也随之“二元化”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司法鉴定的“二元化”鉴定模式,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复杂化。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较少数额较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较少,赔偿标准、数额上较低。”章联生认为,2003年12月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及其标准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其项目较多、标准较高。如果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为由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并要求按照民法通则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赔偿,就可以拿到高得多的赔偿。
  目前,在实践中“不以医疗事故的案由提起诉讼”,已经成为一些患者和医院的共同选择。
 “其原因就是患者和医院都从各自利益出发规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章联生说,患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而医院是为了避免因医疗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这使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
  章联生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侧重行政管理和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如规定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等,但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考虑不够周全,没有针对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为处理医患关系特别是处理医疗争议问题,提供完备的规则与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层次较低,不宜由该条例规定处理医疗争议的基本规范,应当直接制定处理医疗争议的法律。”章联生建议,应当尽快制定出台医疗争议处理法。
  明确处理医疗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章联生建议,在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时,其立法框架应包括:
  ――总则。主要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原则等内容。可规定处理医疗争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争议的处置。主要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争议的处理程序、医疗过错鉴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项目和计算方法等内容;建立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使其能同时适应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医疗过错应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医疗损害赔偿要根据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及其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规定患者在医疗中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以及患者如实告知、配合治疗和交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Time: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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