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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打架后受伤致六级伤残 校方遭起诉
小龙和潇潇本是同班同学,却因琐事大打出手。不仅友情没了,潇潇还被切除脾脏,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虽然,小龙为此付出惨重代价,但潇潇的父母仍觉得伤痛难平,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遂将所读的中学告上法院,索赔25万余元。
    昨日上午9点,该案在成华法院开庭审理,长达5小时的审理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事发:初中生打架 致脾脏切除
    去年10月11日的晨跑中,潇潇从后面撞上了小龙。在各自返回课堂上完第一节课后,两人再次发生冲突,最终扭打在一起。同学将其劝开后,班主任让二人去办公室了解情况。
    随后,老师叫来校医并通知了二人家长到校。经过检查后,校医建议潇潇被送往医院就诊。因伤情严重,潇潇接受了脾脏切除手术。之后小龙也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赔了12万元。
    庭审:送医是否及时 引发两方争议
    “9点半我才接到班主任的电话,说娃娃在学校出了事情!”昨日的庭审现场,潇潇妈妈陈女士说起此事时,仍止不住的流眼泪。她称自己赶到学校时,看到儿子脸色苍白,几乎不能言语。“而老师却仍坚持要查清事情经过!”陈女士说,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耽误了时间。
    对于原告的陈述,校方持有异议。“潇潇被打伤后,班主任将两人带至办公室,了解情况,询问并查看伤情,潇潇自述无异常症状,班主任查看也未发现异常,因要给其他学生上课,所以班主任委托了其他老师和校医负责查看伤情。”校方的代理律师称,校医诊断后就建议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治疗,但陈女士却提出要等小龙的家人到场后再送医院。
    “孩子受到伤害校方表示很难过,但学校方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并没有疏漏。”该律师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庭审结束后,法院将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Time: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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