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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工地11楼摔伤,获赔12万
2011年,在工地开升降机的李女士不慎从11楼摔下,致右肾切除,构成7级伤残。为此,她将建筑公司及雇主张某诉至法院索赔14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判决,张某及建筑公司共赔偿李女士12万余元。
  2011年,李女士在密云一建筑工地开升降机。在一次运送建筑材料时,她不慎从11楼摔下,后经鉴定,李女士右肾被切除构成7级伤残。为此,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24万余元,张某也支付了8万元。就赔偿金等问题,李女士多次找到张某和建筑公司,但两方均不愿给予赔偿。为此,李女士将建筑公司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14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李女士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建筑公司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到位,只在2层设置了防护网,导致了李女士直接从11楼摔下。建筑公司则称,在施工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拆除防护网,李女士摔伤与其自身不遵守安全规则有直接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明知李女士不具备从事施工升降机操作资格的情况下,雇佣其从事特种作业,具有一定过错。建筑公司也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5万5千余元,建筑公司赔偿6万9千余元。
Time: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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