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红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6092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705元。
2011年5月27日上午8时许,张红亮窜至丰城市一集镇的小巷里,用其使用过的摩托车钥匙,打开李某停放在该小巷里的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三轮摩托车,然后,用脚发动摩托车,几分钟后,车子被发动,张红亮即骑着三轮摩托车朝筱塘加油站方向逃跑,由于车速过快且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在该加油站转弯处撞上相对方向行驶的陈某骑的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陈某妻子胡某),双方摔倒在地,张红亮、陈某均左腿骨折。尔后,张红亮逃离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红亮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且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伤情评定为重伤乙级,十级伤残二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亮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三轮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后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乙级,十级伤残二处,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红亮在2009年7月24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