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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听力障碍损伤程度和残疾等级的法医学鉴定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听力障碍评定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582声学 听阈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ISO7029:2000,IDT)
GB 7583    声学 纯音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 16403    声学 听方法 纯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eqv ISO 8253-1) GB 18667 职业性噪聋诊断标准
GB/T 7341.1   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idt IEC 645-1) GB/T 15953   耳声阻/纳的测试器导抗(idt IEC 1027)
 
3 定义
 3.1 听力障碍 hearingdisorders
由于损伤或疾病等各种原因致听觉系统解剖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出现的听力损失或 者丧失。
3.2 听阈 hearing threshold
在规定的条件下,受试者对重复试验能作出50%正确察觉的最低声压级。
3.3 纯音听力级 hearinglevel
在规定的频率对规定类型的耳机及规定的使用方法该耳机在规定的声耦合腔或者仿真耳中产生的纯音声压级与相应的基准等效阈声压级之差。
3.4 听阈级 hearing threshold level
在规定的频率,用规定类型的耳机,用听力级表示的某耳听阈。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应运用临床听力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1.2
对于因损伤引起听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以被鉴定人听觉系统原发性损伤以及与原发性损伤有 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基础,结合听力障碍程度,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1.3
对于因疾病引起听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以听觉系统疾病为基础结合听力障碍的程度全面分 析,综合评定。
4.1.4
对于听觉系统损伤与疾病(或既往伤)并存时应根据损伤或疾病(或往损伤)对力障碍后原因力的大小,并判定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
4.1.5
听力障碍程度的确定应使用现有的听力学技术和方法尽可能采用多种测试项目组合多种分析指 标互相印证,综合评定。
4.2 鉴定时机
听力障碍的鉴定应在损伤3~6月进行,或者医疗终结后听力障碍程度相对稳定时进行。
 
5 不同类型听力障碍判定标准
 5.1 损伤性听力障碍
头部或耳部损伤,导致听觉系统损害而引起的听力障碍。
5.1.1 鼓膜损伤性听力障碍
5.1.1.1 确证的耳部外伤史。
5.1.1.2 有听力下降等鼓膜损伤的临床表现。
5.1.1.3 耳镜及鼓膜摄像显示鼓膜新鲜穿孔具有外伤性特征。
5.1.1.4 听力学表现:
a)纯音听力测试表现为传导性听力障碍或听力损失轻微;
b)声导抗鼓室图因漏气无法引出,或者外耳道容积明显增大,鼓室图呈“B”型;
c)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可以有轻度听力障碍。
5.1.2 中耳损伤性听力障碍
5.1.2.1 确证的头部或耳部外伤史。
5.1.2.2 有头部或耳部损伤的临床表现。
5.1.2.3 颞骨CT检提示中耳出血,或者颞骨骨折累及中耳,或者听小骨位置改变。
5.1.2.4 听力学表现:
a)纯音听力试伤耳呈导性听力失;听骨损伤的表为不同程的气骨导,最大60dB HL;
 
b)单纯听骨链中断的声导抗测试提示鼓室图为Ad型(峰值异高);
d)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存在轻度或中度听力障碍。
5.1.3 内耳损伤性听力障碍
5.1.3.1 确证的头部或耳部外伤史。
5.1.3.2 有头部或耳部损伤的临床表现。
5.1.3.3 颞骨CT检提示有或无颅底骨折征象。
5.1.3.4 听力学表现
a)纯音听力测试伤耳听力障碍多呈感音神经性,合并中耳损伤者呈混合性;
b)耳声发射异常;
c) 听性脑干反应有听力障碍单纯蜗性损伤者轻度听力障碍表现为各波潜伏期及期在正常范围合并传音障碍者表现为各波潜伏期顺序延长间期在正常范围听力障 碍严重者波形可以消失;
d)耳蜗电图表现为伤耳CAP波增宽,现不对称的锯齿波或双波,阈值提高,或波形消失;
5.1.3.内耳损伤者常伴发前庭功能紊乱症状,包括眼震电图、眼震视图等在内的前庭功能检查提示前庭功能异常。
5.1.3.6 排除蜗性疾病所致的听力障碍。
5.1.4 蜗后损伤性听力障碍
5.1.4.1 确证的颅脑损伤史。
5.1.4.2 有颅脑损伤相关的临床表现。
5.1.4.3 听力学表现
a)纯音听力测试伤耳呈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合并中耳损伤的呈混合性听力障碍;
b)单纯蜗后损伤时,耳声发射可正常引出;
c)听性脑干反应提示伤耳波潜伏长,两耳Ⅴ波潜伏期差大于0.4ms期延长超过5ms,或者对侧耳相差大于   0.45ms,或者波形消失;
d)主、客观听力测试存在听力障碍。
5.1.4.4 颅脑CT、耳MRI检可以提示颅脑或听神经损伤的阳性征象。
5.1.4.5 排除蜗后疾病所致的听力障碍
5.1.5 爆震性听力障碍
5.1.5.1 有明确的高强度的脉冲噪声暴露史。
5.1.5.2 有中耳或内耳损伤的临床表现。
5.1.5.3 听力学检查提示感音神经性或混合性听力障碍,可伴有眩晕。
5.1.5.4 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障碍。
5.1.6 噪声性听力障碍
 
5.1.6.1 明确的持续强噪声环境暴露史。
 
 5.1.6.有听力下降或耳鸣症状。
5.1.6.3 耳科检查无阳性发现。
5.1.6.4 听力学检查提示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早期以4kHz下降为
5.1.6.5 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障碍。
 
注:主要参考GB 18667-1996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5.2 外伤继发感染后听力障碍
5.2.1 耳部外伤后继发感染史。
5.2.2 有中耳或内耳感染的临床表现。
5.2.3 听力学检查提示传导性或混合性听力障碍。
5.2.4 感染累及鼓室或乳突时颞骨CT检有阳性发现。
5.2.5 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感染性听力障碍。
5.3 药物性听力障碍
5.3.1 因耳毒性药物应用过程中或应用以后发生的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常伴有眩晕。
5.3.2 有明确的耳毒性药物应用史(且有剂量,超疗程),或家中有耳毒药物中毒易感史。
5.3.3 耳科检查一般无阳性发现。
5.3.4 听力学检查:纯音听力测试呈双耳对称性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诱发耳声发射异常。
5.3.5 常常伴发前庭症状,包括眼震电图、眼震视图在内的前庭功能检查可以提示前庭功能异常。
5.3.6 相关的基因突变检测结果有助于诊断。
5.4 与听力障碍鉴定有关的耳科疾病
5.4.1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5.4.1.1 有明确耳流脓病史,病史超过3月。
5.4.1.2 主诉听力下降,反复耳流脓,耳痛,耳鸣。
5.4.1.3 耳科检查鼓膜穿孔具有炎性穿孔的特征,鼓室粘膜有水肿或鼓室有分泌物等。
5.4.1.听力学检查:纯音听力测试多为传导性听力障碍,有时为混合性听力障碍,声导抗测试提示鼓膜穿孔或中耳功能异常。
5.4.1.5 感染累及鼓室或乳突时,颞骨CT显乳突、鼓室有阳性征象。
5.4.1.6 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障碍。
5.4.2 语前聋(聋哑症)
5.4.2.有听力障碍家族史母妊娠期宫内感染病史异常分娩史婴幼儿期与听力障碍有关的感染、 先天性听力障碍高危因素。
5.4.2.先天性听力障碍出生后就有听力障碍,非进行性;后天出现的可以进行性加重,听力障碍严重;早发者常常有言语发育障碍;12岁以后发的听力障碍对言语功能影响较小。
5.4.2.3 体格检查和颞骨CT检可能有耳廓、外耳道、中耳、内耳畸形等阳性发现。
 
5.4.2.4 听力学检查为双耳重度至极重度听力障碍。
 
 5.4.3 突发性听力障碍(突发性聋)
5.4.3.1 突然发生的,可在数分钟、数小时或3天内。
5.4.3.非波动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可为轻、中或重度,甚至极重度。至少在相连的2个频率听 力下降20dB以上。多为单侧,偶有双侧同时或前后发生。
5.4.3.3 病因不明(发现明确原因包括全身或局部因素)。
5.4.3.4 伴有耳鸣、耳堵塞感;有时伴眩晕、恶心、呕吐,但不反复发作。
5.4.3.5 除第八颅神经外,无其他颅神经受损症状。
5.4.3.6 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障碍。
 
注:主要参考2005年全国济南会议突发性聋诊断标准
 
5.4.4 听神经病听力障碍
5.4.4.1 双耳或单耳听力障碍,以言语识别障碍为主。
5.4.4.2 听力学表现:
a)纯音听力测试多为双耳对称性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多以低频下降为主言语识别率与纯音听阈 不成比例的严重下降;
b)听性脑干反应严重异常或波形消失; c)诱发耳声发射多正常,对侧抑制效应消失; d)耳蜗微音电位可以引出。
5.4.4.3 颞骨CT或MRI无明显异发现;部分患者抗膜迷路蛋白抗体阳性、IgM体阳性。
5.4.5 功能性听力障碍
5.4.5.1 无听觉系统损伤或疾病的病理基础。
5.4.5.2 听力障碍发生前后不伴前庭功能紊乱症状。
5.4.5.3 语调、声调无提高。可伴有癔症或抑郁性神经官能症症状。
5.4.5.4 听力学检查:主观听力检查提示重度或极重度听力障碍,客观听力检查正常或接近正常。
5.4.5.5 精神疗法或暗示治疗后听力骤然恢复正常或接近正常。
5.4.6 耳硬化症听力障碍
5.4.6.1 慢性进行性听力下降,可一耳先发病,也可双耳同时发病。
5.4.6.2 鼓膜正常,咽鼓管功能良好。
5.4.6.听力学检查纯音听力测试以传导性听力障碍为主骨导曲线在2kHz下(Carhart;声导抗鼓室图多呈As,声反射消失。
5.4.6.颞骨薄层CT检查常可以比较清晰地显示骨迷路包囊上存在耳硬化病灶有时可见耳蜗广泛骨 质疏松,呈“双环征”。
 
6 听力障碍鉴定方法
 
 
6.1 审阅资料和一般检查
 
     了解案情中外力作用情况在送检资料中确证有引起听力障碍的损伤或疾病等原因询问听力障碍
的临床症状和诊疗过程详细全面地进行耳科检查和体格检查并尽可能获取伤前和损伤早期的听力资料。
6.2 听力测试项目选择与组合
6.2.1 概述
听力测试实验室应合附录A要。听力测项目包括纯音气导骨导听阈声导抗,觉诱发电位及耳声发射测试言语识别率对听力障碍的鉴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但鉴于目前国内外尚无法对 此项测试进行规范化,故未纳入本规范。
6.2.2 听阈级测试项目组合
纯音听阈级测试是目前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人听敏度的方法但在有伪聋或夸大聋情况时其真实 听阈主要依赖客观听力测试方法进行评估本规范推荐应主客观方法结合建议选择纯音听阈听性脑干反应及1~2项有频率特性听觉诱发位(如40Hz觉相关电、短纯音短音听性干反应、 听性稳态反应、听觉皮层诱发电位)作为客观听阈测试的基本测试项目。
6.2.3 了解听力障碍部位的测试项目组合
至少应包括纯音听阈测试,声导抗,听性脑干反应,耳声发射或耳蜗电图测试。
6.3 听阈级测试步骤
第一步:进行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试,确定0.258kHz率听阈级。测试方法应符合附录A.4.1 要求,至重复测试次。若测结果为单听力障碍亦可以进响度优势验(Stenger测验)。 若测试结果提示听阈在正常范围的或者无论测试结果重复性如何只要听力障碍程度未达到相关鉴定 标准最低标准的;则可以不进行客观听阈测试。
注:重复性的判断按照附录A.4.1。
 
第二步若纯音听阈测试提示听力障碍达到相关鉴定标准最低标准的或提示有伪聋或夸大聋, 按照附录A.4.3进行声抗测试。
第三步在上述方法难以获得准确的纯音听阈级情况下应进行客观听阈测试或者即使纯音听阈 测试结果重复性好,本规范推荐仍应选择1~2项客观测试方法,印证纯音听阈测试结果。
6.3.客观听阈测试方法选择如下: 选择一:短纯声听性脑干反应可以反映2~4kHz范围的听,为获得0.5kHz1kHz阈,可以选择
   40Hz听觉关电位,或者短音听性脑干反应测试,听性稳态反应和皮层诱发电位也可以做为参考。选择二根据实验室的经验和基础数据选择有频率特性的诱发电位测试方法如40Hz听相关电
   位或者短音短纯音听性脑干反应进行0.5kHz1kHz2kHz4kHz频率的测试听性稳态反应和皮层诱发电位也可以做为参考。
第四步确定0.5kHz1kHz2kHz4kHz 四个率反应阈后按照附录A.4.3进行应阈修正然 后按照6.4算听阈。
 
6.4 听阈级的计算
 
 6.4.听阈级的计算与使用的测试方法及采用的频率有关。法医学鉴定中根据鉴定事项,适用的鉴定
标准若没有明确规定频率范围的,应按照WHO(1997年,日瓦)推荐的力减退分级的言语频率范围, 取0.5kHz1kHz、2kHz4kHz这4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若所适用的鉴定标准明确规定频率范围为0.5kHz1kHz2kHz的这3个频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听力障碍程度分级参照附录B.3。
6.4.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6.4.3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反应阈值以最大输出声强计算。
6.4.4 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与听阈级的关系及修正,见附录A.4.4.1。
6.4.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GB7582-2000的要求耳科正常人(18岁70)听阈偏 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
6.5 确定听力障碍部位的检查
6.5.1 了解耳蜗功能,应进行耳声发射和/或耳蜗电图测试。
6.5.了解是否存在蜗后损伤或病变应进行声导抗声衰试验听性脑干反应耳蜗电图眼震电图/ 眼震视图测试。
6.5.对于上述听力测试结果显示异常的应常规摄颞骨CT要时摄内耳或听神经MRI了解中耳、内耳有无损伤、疾病或者畸形。
6.6 分析听力障碍与损伤或疾病或既往损伤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部位听力学特征以及影像学检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听力障碍的部位和与损伤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判断及损伤参与程度分级参照附录B.1及B.2。
 
7 附则
 
7.本规范主要涉及与法医鉴定有关的听力障碍类型,在鉴定中遇到本规范没有涉及的,可以比照本规范第5相应部位或相同病因的类型,按照听力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7.2 本规范涉及的听力检查须按照6.2及6.3方并符合附录A听力测试法要求。
 
7.3 为司法鉴定提供测试的听力实验室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Time: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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