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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I1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Inspection BodyCompetenceAccreditationCriteriain theFieldofForensicMedicine
 
 
 
 
 
 
 
 
 
 
中国格评国家可委员会

检查机构能力可准则法医检查领域的应
1.引言 
法医学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检查机构的认可
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疾病及死亡的检验、检查活动。检查机构应积极参加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和实验室间的技术比对活动。

 
本文件中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及法医临床学鉴定。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法医学鉴定的特性而对 CNAS 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 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 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 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 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2、用说明
 
2义 鉴定人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术语指具有从事鉴定/检验工作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效于CNAS-CI01:2006CNAS-CI02:2006的检查。复核人指熟悉本鉴定\检验领域方法技术规范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法医学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委托方:指委托检查机构所进行检查的公检、法、司等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效于CNAS-CI01:2006CNAS-CI02:2006中的客户。

3、管
理要求
3.3    检查机构应明其从事检查活动的范(法医临床学或/和法医病理学
 
3.5    医学检查应在固定场所内进临时场所开展检查工应遵守准则的 相关要求。
3.5a    委托方提供的委托检查有关的材(如病史、影像学资料、案情、调查笔录、既往鉴定文书等应在委托合同中注明检查机构应明确检查人员安全进入检查现场的 责任。关键客户(公、检、法等委托方)需进入尸体解剖现场的应在委托合同中注明。

4、公性和诚
4.2    鉴定人从事检查工必须在检查机中执但不得同时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2.1    检查机构和鉴人与被检查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
5、保密性 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检查检查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应对从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

 
6、织和
 
6.6    检查机构应保其所聘请的兼职医学专家的教、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要求。

8
8.1检查机构应有够的固定鉴定这些鉴定人应具备从事法医学检查的专业技能,其中须有一名上具法医学副高以称的复核必要检查机构可以聘请技术或行政辅助人员,对此类人员的管理应符合准则的要求。
8.2法医学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师以上职称经管理部门考核合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完成检查报告的第一鉴定人应有5 年以上法医学专业鉴定工作经历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鉴定人须参加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技术比对活动或有法医学资深专家对其检查结果进行技术审核的评价记录。
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检查证书批准的复核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熟悉本检查领域鉴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
 
2)具有本检查领域副主任法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组织解决鉴定/检查活动中出现技术问题的能力。
 
8.3 检查机构除对鉴定人提供专业知识和业技能的培训外包括出庭作证能力 的训练。
8.5 检查机构应对定人提供执业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规范等)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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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
 
9.1a    检查机构在检过程中若使用外(医院等)设备,应在报告中注明。
9.1b    在检查机构以区域进行法医学检查应保证检查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和检查标准、规程的要求。
 
9.3    法医学检查使的仪器设备种类较当仪器设备设置会明显影响检测结果(如 计量用、纯音听力计则必定期进行校准对人体某些功能行检查的设客观力检查仪因无进行校前应设备功能运行状态 进行检查。显微镜必须周期性清洁维护。

10、检方法程序
10.1    检查机应使法医和法医临床学的国家和公共业标准进 行检查活动。
10.1a    检查机构应合适的程对检查结果质量有影响的整个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 如案件的接待受理登记样品的标识流转保存和处置检查方法和设备的采用;结果报告的形式;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等。
10.1b    机构应对委托机关提供的与委托检查有关的材(病史、影像学资、 案情、调查笔录等进行审查、甄别的程序规定若需要利用上述材料所提供的信息作 为判断依据的,则应在检查报告中注明。
10.3    当检查机构使非标准的检查方法或程序应形成完整的文件并经技术专家确认和主管部门批准。
10.5a    机构需使用外部特殊设备进行分包检测须在合同中若委托方特殊要看尸解剖过采取要的安全防护。检查机构应有文件规 定使检查人员发生伤害及职业性疾病的风险降至最低,并有措施保护被检查者的隐私。
10.6    应及时记录法学检查过程中观察到的阳性表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图像记录 和仪器检查记录。
10.7a    学检查核查关键点托方提供信息材料的利检查方法的采检查结果的核学读组织片读创口或痕的关节活动度计算等。
10.7b    鉴定人和复核人均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签署检查日期。
10.8   检查机构应有保障人员、设施安全的检查程序和实施检查的安全作业指导书(如烈性传染病人或尸体检验等)。

11品和
11.1检查机构应确保被检样品(伤者、尸体、书证材料、影像学资料、组织器官、蜡块、组织切片等)标识的惟一性。
11.2检查机构对委托方在办案过程中需强制检查的委托项而被检查样品又不符合 检查的条件,上述情况应在委托合同和结果报告中明确说明。
11.检查机构应有件规定被检样(组织器官等生物检材的保存期限,并有防止样品变质的措施和样品安全处置措施。

1
2
、记录
12.2 法医学检查记应足够详细和全阳性发现必须记录对检查结果有甄别作用 的阴性结果也要记录。
12.2a检查记录也包括样品状(器官是否完整有无变质、检查环境条(听力检查、临床特殊功能检查检查所用设备、检查所用的技术方法、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地点。
12.3 法医学检查记应长期随档案保
 

13、检报告证书
13.2 法医学鉴定报应针对委托事根据检查结果和法医学专业判断准确地作出有科学依据的结论。结论应简明扼要地分条列出尽可能做出确定性判断并叙述确认某种结果及排除其他结果的依据。如不能确定结果也必须说明不能确定的原因若受限于被检查样品的条件,可以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说明不能提出倾向性意见的理由上述内容若不在结果报告中体现,至少应在检查记录中反映。
13.2a 法医学检查求两名鉴定人参,两名鉴定人均应在检查记录中签字。
13.2c 法医学鉴定告的形式和所需包含的要素应符合行业所规定或推荐的格式和要求。
13.3  法医学鉴定报实行鉴定、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

 
16、合作
 
Time: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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