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
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伤病关系鉴定 诈病和诈伤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活体年龄鉴定 男性性功能评定 听觉功能评定 视觉功能评定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后期医疗费评定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误工和护理及营养时限评定 治疗时限评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伤残程度评定


        伤残程度评定是指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资料和相关身体检查,依据相关鉴定标准对其伤 残程度进行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

适用范围: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最常见的是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等,为民事诉讼或民事调解服务。参照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每年调整) ,计算相应残疾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标准(以下简称《工标》);对伤害致残需要进行伤残等级 评定的案件,根据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陕高法司技2号《关于司法 鉴定涉及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律参照《工标》标准。其他省份按当地规定执行。

鉴定程序:
 一、案件受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19、17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 条规定法医临床学鉴定应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在自诉案件或当事人双方同意协商 解决的案件中,鉴定人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鉴定人接到委托之后,首先要了解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然后根据鉴定要求做出受理或退回的决定。
二、案件了解:鉴定人在明确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后,阅读送交的有关案情的书面材料,包括案情调查、原告及被告的询问笔录、旁证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伤者病历资料等,了解有关案情。
三、法医临床学检查:是确定损伤情况或生理状态的重要手段,包括对伤者的身体检查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四、鉴定书制作:鉴定人应用专业知识和经验,针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并制作成鉴定书交给委托方。

法医活体检查适用标准及设备:按照《法医临床检 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视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1)、《听力 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等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使用设备:25cm 多用斜边三角尺、30cm直尺、15cm直尺、软皮尺、量角器、数码相机、X线胶片观察灯等。

案例影像资料


外伤致左颌面部多 发骨折三维成像片

西安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