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儿童社会优先考虑到的问题。抚养该未成年人的一方当事人无生活来源,又不能确定该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的,法院可以根据鉴定申请人与被亲子鉴定的未成年人之间的事实抚养关系,酌情要求被申请人垫付对该未成年人的生活补助费。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生活补助费的垫付人可向其主张偿还其垫付的生活补助费。
我国目前对于婚姻关系的处理有着狭隘思想,还不能真正的达到保护到家庭及子女的本身利益。
亲子鉴定如今是人们鉴定父母血缘关系的重要环节,然而对于这方面的立法却是空白,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存在怀疑或出现财产分割情况,抚养问题等,都要通过亲子鉴定才可以解决。然而如有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又不能强迫这使得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可见在这种纠纷中,确认亲子鉴定的举证尤为重要。
在亲子鉴定举证中关系到夫妻双及子女的身心利益问题,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反响,如夫妻一方有一方不同意的,没有强制性的权利,从这当中更考虑到无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亲子鉴定有损孩子的身心成长问题,应先听其意见。